八、录取
我校将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生诚信状况将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对新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九、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十、收费标准及奖助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的精神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93号)的要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区分专业均收取学费8000元/年,会计专业学位硕士收取学费10000元/年,除会计以外专业学位硕士收取学费8000元/年。
依据国家、天津市及校级文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元/生/月,每年10个月);国家奖学金(2万元/生);学业奖学金,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一年级将获得8000元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照在校生比例20%、40%、40%,设置8000元、6500元、5500元三个等级,奖励学习与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100%覆盖在校学生;新生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可获得4000元/生;调剂被我校录取可获得2000元/生。学校还设立了“三助一辅”岗位(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等。具体奖助办法请电话(022-23785573)进行咨询。
十一、信息公开
我校将遵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就招生录取工作进行信息公开。拟录取名单将于我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我校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22-2378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