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6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汉语言文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日语、商务英语、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英语、应用化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2)安全工程、包装工程、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环境工程、网络与新媒体、物流管理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3)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工业工程、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9000元。
(4)产品设计、建筑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5)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200元(准公寓)或1350元(公寓)收取。
3、以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六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 在校生奖励、助学政策
1、奖励政策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2)院级奖励。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2、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
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2)企业助学教育基金。学院每年与部分企业合作设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企业助学教育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明星学生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支持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应用型人才。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勤工助学。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已建立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吕老师(1805017808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网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