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工程专业(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6000元/生·学年;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5300元/生·学年;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30000元/生·学年;
3.建筑学、数字媒体艺术、土木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生·学年;
4.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工程管理专业,23000元/生·学年;
5.机械电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包装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18000元/生·学年;
6.信息与计算科学、法学、新闻学、广告学、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专业,17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浙价费〔2016〕72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本科第一批次专业实行专项新生奖励和国际交流奖励政策,在其他非一批次专业实行新生奖学金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类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学校纳入政府奖励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220193
3.咨询QQ: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http://www.nit.zju.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w.nit.zj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