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温州商学院;
英文名称:Wenzhou Business College;
学院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成长会做人、成才会做事”的育人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商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结合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85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温州文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校的指导方针。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教职工代表等7人以上(奇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成员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长和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董事会和学院的章程;
(三)审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的监督权。
监事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1人,由举办方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和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副院长由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召集、主持院务会议;
(五)组织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院长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