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 条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75194.6万元,净资产58018.8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5860.6万元,办学积累22158.2万元;学院资产中没有温州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