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董事长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六十五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院、分院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六十六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转设为温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