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可以聘请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校务会并组织落实校务会决议;
(三)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拟定内部管理、教学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推荐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董事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校务会,讨论、处理和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校务会的人员包括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中层干部列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