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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转设为郑州工商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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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聘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应在合同中确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二条 学院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员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途径,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融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标准以河南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总资产12.40亿元。净资产总额7.67亿元,构成为举办者投入6.10亿元,办学积累1.43亿元;按照规定计提、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基金0.13亿元,无社会捐赠和财政性资金投入。负债4.74亿元,负债率38.18%。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正常运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院的负债。

(三)提取学院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四)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院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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