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开学时缴费按我院在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退费办法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2976824、83480158、83480196(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邮政编码: 710038
网 址: www.xcxz.com.cn
电子邮箱:xcxzzsb@sina.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