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业管理
第十九条
⑴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的相关规定艺术类,本科13000元/生/年;专科10000元/生/年;具体专业学费依据公布的招生专业学费为准。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学期奖励学习优胜的学生,年最高金额为2000元;学院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完成大学学业。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2923997
E-mail: hdzs@qa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35-2922006
学院信息网:http://www.hdxy.org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dxy.org/zs
第十章 考生须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院许可,而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