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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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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试内容与分值

第十一条 普高生

(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中任选两门最优等第科目及3X科目共五门科目成绩组成。3X科目是指除语数英外,另7门选考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任选三门最优等第科目。具体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等第 A B C D 备注
科目
语文 75 60 45 30 科目等第E不计分。3X科目三门满分共150分。
数学 75 60 45 30
英语 75 60 45 30
3X各科目 50 40 30 20

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300分。

(二)专业测试内容:

1.戏剧影视表演、表演艺术:语言、声乐、形体、表演、才艺展示;

2.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音乐制作、歌舞表演:专业测试、视唱练耳;

3.舞蹈编导:专业条件、自选舞蹈或形体动作表演(片段)、形象模仿、音乐即兴舞蹈;

4.文物修复与保护:素描默写、色彩默写;

以上各专业测试成绩总分100分。

(三)普高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表演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3;

2.美术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5;

第十二条 中职生

(一)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艺术类(音乐、舞蹈、影视表演、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计算。满分300分。

(二)音乐制作、歌舞表演专业加试内容:

音乐制作加试音乐综合知识笔试,歌舞表演加试形体面试。专业加试成绩总分100分。

(三)文化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学校按照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大纲》要求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每门满分150分。

(四)中职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表演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文化考试成绩/3×0.3(除音乐制作、歌舞表演);

2.音乐制作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专业加试成绩×0.5)×0.7+文化考试成绩/3×0.3;

3.歌舞表演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专业加试成绩×0.3)×0.7+文化考试成绩/3×0.3;

4.美术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文化考试成绩/3×0.5。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录取:

(一)普高生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专业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备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数50%依次确定。

(三)在总分名次排序遇成绩同分时,普高生依次按专业测试成绩、语文、英语、数学、3X科目的成绩高低排名;中职生依次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语文、数学的成绩高低排名。

(四)兼报专业的考生按平行志愿录取,最终只被一个专业录取。

(五)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相应名额“备录取”考生根据综合成绩顺序依次转为“拟录取”。“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六)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明确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考试录取工作:

(一)2016年12月,完成方案报批工作;

(二)2017年2月,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三)2017年3月13日—28日,网络报名;

(四)2017年4月1日,普高生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4月2日,中职生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

(五)2017年4月2-3日,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六)2017年4月15日前后,考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分数;

(七)2017年5月7日前,学校提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2017年5月7日,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服务平台日;

(九)2017年5月9日-14日,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确认“拟录取”及“备录取”状态;

(十)2017年5月17-30日,公示录取名单;

(十一)2017年5月31日,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完成录取工作。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五条 本院郑重承诺:在招考录取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章程执行,实行阳光招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1- 87150121。

第十章  学费标准及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学费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按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执行)。根据我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均能获得学校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其它助学政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详细的考试内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进程安排等如有调整,以学校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

电话:0571-87150116、87150181、87150089

传真:0571-87150079

网址://zhaosheng.zj-art.com

电子邮箱:zjartzs@sina.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18号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邮编:310053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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