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内容与分值
第十一条 普高生
(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中任选两门最优等第科目及3X科目共五门科目成绩组成。3X科目是指除语数英外,另7门选考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任选三门最优等第科目。具体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等第 | A | B | C | D | 备注 |
科目 | |||||
语文 | 75 | 60 | 45 | 30 | 科目等第E不计分。3X科目三门满分共150分。 |
数学 | 75 | 60 | 45 | 30 | |
英语 | 75 | 60 | 45 | 30 | |
3X各科目 | 50 | 40 | 30 | 20 |
以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300分。
(二)专业测试内容:
1.戏剧影视表演、表演艺术:语言、声乐、形体、表演、才艺展示;
2.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音乐制作、歌舞表演:专业测试、视唱练耳;
3.舞蹈编导:专业条件、自选舞蹈或形体动作表演(片段)、形象模仿、音乐即兴舞蹈;
4.文物修复与保护:素描默写、色彩默写;
以上各专业测试成绩总分100分。
(三)普高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表演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7+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3;
2.美术类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0.5;
第十二条 中职生
(一)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艺术类(音乐、舞蹈、影视表演、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计算。满分300分。
(二)音乐制作、歌舞表演专业加试内容:
音乐制作加试音乐综合知识笔试,歌舞表演加试形体面试。专业加试成绩总分100分。
(三)文化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学校按照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大纲》要求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每门满分150分。
(四)中职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1.表演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文化考试成绩/3×0.3(除音乐制作、歌舞表演);
2.音乐制作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专业加试成绩×0.5)×0.7+文化考试成绩/3×0.3;
3.歌舞表演专业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7+专业加试成绩×0.3)×0.7+文化考试成绩/3×0.3;
4.美术类综合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3×0.5+文化考试成绩/3×0.5。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录取:
(一)普高生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专业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备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数50%依次确定。
(三)在总分名次排序遇成绩同分时,普高生依次按专业测试成绩、语文、英语、数学、3X科目的成绩高低排名;中职生依次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语文、数学的成绩高低排名。
(四)兼报专业的考生按平行志愿录取,最终只被一个专业录取。
(五)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相应名额“备录取”考生根据综合成绩顺序依次转为“拟录取”。“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六)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明确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考试录取工作:
(一)2016年12月,完成方案报批工作;
(二)2017年2月,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三)2017年3月13日—28日,网络报名;
(四)2017年4月1日,普高生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4月2日,中职生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
(五)2017年4月2-3日,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六)2017年4月15日前后,考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分数;
(七)2017年5月7日前,学校提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2017年5月7日,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服务平台日;
(九)2017年5月9日-14日,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确认“拟录取”及“备录取”状态;
(十)2017年5月17-30日,公示录取名单;
(十一)2017年5月31日,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完成录取工作。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五条 本院郑重承诺:在招考录取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章程执行,实行阳光招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1- 87150121。
第十章 学费标准及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学费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按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执行)。根据我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均能获得学校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其它助学政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详细的考试内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进程安排等如有调整,以学校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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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53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