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原则上应取消入学资格,或视情况转至无限制条件的专业学习。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下:
普通类:理科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人民币,下同),文科专业每生每年4590元,外语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
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代码:71819)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2000元,学生本科阶段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交流学习,不需额外缴纳学费。
东莞理工学院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代码:61819)在本部学习期间执行普通类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等由台湾合作学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2018年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学年22000—30000元,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
住宿费: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分配,原则上学习期内不做变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学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学年900—1500元。
学生前往法国国立工艺学院、台湾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其规定收取。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2018年全国普通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考生,第一志愿组填报东莞理工学院(不含征集志愿),获录取且正常报到,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广东省内,文科排名前6000名、理科排名前36000名的,每生奖励人民币40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
(2)在一二本分批次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批次分数线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3)一二本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广东省),录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名前10%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发放。
杨振宁奖学金
由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最高奖励每人8000元、每团队20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最高奖励每人2000元。
(2)企业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岭南园林奖学金、李小瑶奖学金、方润华奖学金、方谭远良奖学金、种子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驰鹏奖学金、百安石化奖学金、雏鹰基金奖学金、华诚奖学金、95届校友奖学金、东莞青旅奖学金、万善励志奖学金、冷阳奖学金、冠力环保人才奖学金、广东长盈奖学金等,最高奖励每人10000元。
4.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每年最高每人发放3000元。
(2)企业助学金:春添成长助学金、万善助学金、李小瑶助学金等;资助金额最高每人5000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最高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箱:zsjy@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dgut.edu.cn/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jcc@dgu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适用于学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