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大学 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我校是全国首批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94所有资格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攻读硕士(学士)学位留学生的高校之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美术类专业校考组织实施及录取等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处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美术类专业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全过程负责各项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