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20〕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陕政函〔2019〕1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61013894;同时撤销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9000人。
五、西北工业大学、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神舟航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三方签订的《关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后责权利关系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切实强化教学科研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明德理工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Xi’an Mingde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西留堡村;邮政编码:710124。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 学校层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教育国际合作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办学条件,保障师生权益,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定位:立足陕西、面向区域,发展优质本科教育,以工为主,经、管、文、艺协调发展,突出优势和特色,培养优秀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9000人左右。
第十条 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1人。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审议批准由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执行董事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 变更举办者;
2. 聘任、解聘校长;
3. 修改学校章程;
4. 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5. 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 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及本科以上学历。有教育、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董事会秘书任期四年,属学校高级管理人员,并享受其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会议记录;议案收集;接待来访;董事会印章保管;决策咨询和建议;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董事会秘书;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行使学校财务制度确定的审批决定权和签字生效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4名。副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具体规章;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八)拟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六)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校长提出辞职,应提前六十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校长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即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举办者或职工大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院和举办者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院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院利益,若给学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监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党的组织工作,发展工作;
(三)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维护稳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八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四十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一条 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条 学校从校外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校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培训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
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六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校、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七十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及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报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依法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在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七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学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修订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者,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转设为西安明德理工学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