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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武汉文理学院的函
www.jiuxianfresh.com 2020-06-17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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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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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理学院章程


序  言

武汉文理学院前身为2002年8月由江汉大学和证券日报社共同创办的融智工商学院。2003年11月,学校举办者变更为江汉大学及湖北三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2017年2月,学校搬入黄陂校区。2019年学校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设评估,拟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校。转设后,学校拟改名为武汉文理学院。学校开办伊始,举办者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现已成为一所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办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文理学院的健康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校训、校歌

1.校名:武汉文理学院

英文名称:Wuhan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

网址:www.jdwlxy.cn

2.校训:融文汇理、立德树人

3.校歌:《文理之歌》

第三条 学校地址:武汉市黄陂区胜海大道1号

邮政编码:430345

学校另有黄陂六指校区(位于黄陂六指街),黄石大冶校区(位于大冶市还地桥镇)。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湖北三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办学宗旨、定位、学科布局及规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学校坚持区域性、应用型办学定位,以需求为导向,形成“以经管为主干,医学为新的增长点,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在校生规模暂定10000人。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为主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及基本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

3.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中层正职;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2.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3.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4.每次召开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学校章程;

(2)调整学校机构设置;

(3)聘用及改聘校长、副校长、中层正职等干部;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5)批准学校预决算;

(6)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

(7)其他重大事项。

5.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另1人由举办者推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三条 学校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2.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期限届满,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履行以下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学校招生、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及中层正职人选;

5.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事务;

7.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日常重要行政事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以及校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和职务委员(两名)。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校设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任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学校设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校设学院、学系、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学院、学系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还可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教育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修满学分、绩点达标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社会服务,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大力倡导文化传承,创新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大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统一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的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

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届排次召开。

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工会、关工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内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先研究再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它收入等。学校开办资金金额为6136万元。截止2019年8月31日,学校总资产14.12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办学资金共计4.27亿元。学费标准按湖北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校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支配,举办者不得抽逃挪用。

第五十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申请终止,并依法报批: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2.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5.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应依法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订章程:

1.举办者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

2.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文理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教育部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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