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針,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徳、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奖励标准毎人毎年5000元。
(三)学校奖学金:分别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8%以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0%以内,授予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相应放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鼓励在校生求学继续深造,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应届考上“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应届考上普通专升本的优秀毕业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以“奖、贷、减、免、勤、资、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政策,采取积极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国家助学奖名额发放, 资助标准分为3个层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 每生每年2200元。
(二)勤工助学岗位: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资助途径,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费减免政策:对一定比例的特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第五章 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帮扶
第二十条 为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现学校对一线医务人员的致敬和关爱。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学生开展帮扶行动。
第二十一条 帮扶对象
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校生和2020级新生)
第二十二条 资格认定。学生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一线医务人员证明盖章,然后由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证明盖章,并按照国家或各省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帮扶措施
(一)2020级新生
对我校2020年录取的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关爱补贴、专业选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面进行帮扶。具体政策如下:
1.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殉职的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被我校录取的,大学期间,每年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2.自2020年增加天津为录取省份,对天津援恩施医疗队的子女,在3年内被我校录取的,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3.对除天津之外援鄂医疗队及湖北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被我校录取的,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5000元/人;
4.如果湖北省教育厅为我校安排专项招生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的单列计划,给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发放关爱补贴5000元/人;
5.对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参加2020年普通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被我校录取的本科、专科学生,可根据考生意愿在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
6.对全国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后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各类奖助学金。
(二)在校学生
对我校在校生中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关爱补贴、政府政策性补贴、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就业服务等方面进行帮扶。具体政策如下:
1.对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殉职的全国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在校期间剩余学年每年发放关爱补贴10000元/人;
2.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从2020-2021学年起,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各类奖助学金;
3.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性补贴政策;
4.对2020年毕业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优先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取说明:各专业学费是依据国家收费政策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专业类别不同,学费不同。代收费项目按湖北省关于高校代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8-8438998(兼传真);0718-8965960;18672056767;15272222225;
第二十七条 招生信息咨询:
①本校网址:http://www.hbmykjxy.com
②网上答疑:http://www.hbmykjxy.com/zsw
③ E-mail:kjxyzb@163.com
④咨询QQ:4008813250
⑤官方微博:https://weibo.com/u/6129064277
⑥官方微信公众号: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