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学生预科第一年执行预科就读学校相应收费标准,预科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入我校相关专业,执行我校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四川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四川省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大学本科生免费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有关具体政策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