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的函_中国棋牌完整版游戏官方网站 - 线上棋牌平台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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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www.jiuxianfresh.com 2020-07-06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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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函〔2020〕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测评报告〉的函》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体系,推动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5013727。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学校,由你区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办学定位,保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智能制造工程、大数据技术与应用、通信工程、电子商务、旅游管理、会计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区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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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序 言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是非营利、公益性民办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高等院校。学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三业一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培养与就业对接,成人与成才同步,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优秀师资、打造优势学科、培育服务产业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学校前身为1993年由乌鲁木齐市绿岛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的“新疆成人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第八培训部”。在初建阶段曾三次更名(1995年改建为新疆职业专修学校;1997年更名为新疆民办自学考试辅导中心。1998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评估授予“先进办学集体”,确定校名为新疆天山高等教育专修学校)。2004年5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立“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12月,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全称为Xin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Tianshan。

学校法定住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66号。

第三条 举办者与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为乌鲁木齐市绿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学校属非营利全日制民办职业本科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主管部门及党政关系主管部门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兴疆固边服务,扎根新疆大地,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办学目标。深化产教融合办学模式,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聚焦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改革方向,对接新疆产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学院建成规模适宜、思政教育优势突出、产教融合特色鲜明、职业化水平较高的民办职业技术大学。

(三)办学类型。民办非营利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四)办学层次。以全日制职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承担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五)服务面向。立足新疆、服务新疆、辐射西部,融入产业发展,努力造就“天山工匠”的摇篮。

(六)学科专业。突出办学特色优势,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新疆急需的智能制造类、电子信息类、财经商贸类等专业,构建以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等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七)人才培养。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坚定、精神高尚、理论扎实、技能突出、善于学习、富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校训、校风、校魂

(一)校训:读书、铸魂、强体、博才

(二)校风:爱国、敬业、勤奋、刻苦、守纪、和谐

(三)校魂:奋斗不止

第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为民办事业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乌鲁木齐市绿岛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的举办者,依法成立,专注于投资建设高等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组建首届董事会;决定首届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并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校董事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资的财产;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实行党组织政治领导、政治保障基础之上的,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监事会监督的四位一体,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依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会成员依党章规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政治保障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会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强化政治领导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

(二)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机构及分院、班级党的组织,全面加强学校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强化学校党员教育管理。

(三)学校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证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本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四)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和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政治领导、政治保障作用:

(一)党政联席会:学校,各分院及部门两级,由同级主要党政负责人参加,通过党政联席会,实现学校党组织对办学活动的参与,实现其政治领导与政治保障。

(二)交叉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经学校董事会任命可担任同级行政领导,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经同级党员大会选举可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机构,使党政一体更加深化,政治领导、政治保障融入到日常办学工作中。

(三)党员先锋队:分布在学校各级的党员,其先锋队作用使政治领导、政治保障实现日常化,大众化。

(四)思政部门、群众组织: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深化其政治领导、政治保障的职能。

第二节 学校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资深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或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设7—9名董事,董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推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的,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或在学校工作时间最长、且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出,或经董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分立、合并、变更)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解释学校董事会章程、学校章程以及事关学校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方向。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副校长、校委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建与调整校务委员会。举荐与更换法人代表。

(三)审核、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发展规模、建设项目、重大投资。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校年度、学期预算、决算;审查学校财务运行、执行情况。

(五)确定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六)批准应聘人员录用与辞退,教职员工考核,工资的调整与奖惩。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校长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在校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决定。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常设最高行政机构,校长为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校委会设校长1人、副校长7到9人、校务委员2人,成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实行无任期考核制。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根据考核决定其续任、解聘、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校长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思政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本章程十三条中联席会议方式的规定参加会议,中层领导干部列席,监事会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校委会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校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校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校长经董事会推举可担任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运行、发展、思政、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经董事会授权的各类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三) 拟定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

(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向董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经董事会批准,代表学校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定和执行经董事会核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 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最多连任2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监督学校预、决算及财务运行。

(二)列席董事会、校委会重大会议。

(三)对董事会、校委会决定提出异议、复议。

(四)建立健全各类监督、纠过体系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监督、检查校委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现状。

(六)监事会根本职责为监督。无表决权、否决权;不得越权,不得干预董事会、校委会正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举措、合作与交流、校企合作、校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参谋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教师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审定科研项目和成果,指导和评估教学活动;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本校专家以及特聘其他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4年,可连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院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领域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务委员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开展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主任由院级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研究与指导的专门机构。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开展专业规划、论证、建设、指导及校企合作等工作。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级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负责人;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

定期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3年为一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会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联络感情、沟通信息,网罗人才、筹集资金,服务校友、密切协作,服务社会、共同发展”。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第四节 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简政、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后勤、保卫等校内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支撑机构和服务保障实体及人员配备。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学组织机构

(一)学校实行院、二级学校两级管理。二级学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二级学校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二级学校校长是本院行政负责人,主持本院行政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议、决定。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对本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院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行政组织机构

根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行政部门,分类承担运行、发展、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具体行政事务。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协助校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附属组织机构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附属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附属机构主要指校办勤工俭学类、创业类、研发类、服务类校办企业、机构。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的聘任制、聘用合同制。教师依教师法在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实行职务聘任,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同时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权利保护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负责教师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及时进行调处,作出申诉结论。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资产,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条 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分类管理制度、账册,确保学校全部收入用于办学,举办者投资、办学积累、资产增值、国家投入、社会捐赠资产均用于学校办学。

第五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建立本院的财务机构,健全本院财务会计制度,依据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严格财务制度,非营利公益性性质,自力更生,以收定支,勤俭办学作为学校基本财务原则与财务方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建立审计制度。学校财务分内审和社会审计两类。内审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财务总监)按学期、学年实施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会计事务所按财务年度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奖励、惩戒教职员工、学生,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本院的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学生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奖惩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激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模式。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五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图案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外环内为学校中文名称和英文缩写,内核为校徽基本图形。

颜色:以绿色为主,象征着生命、生机和对青年学生的希望。

形状:为双环,外环象征国家的统一;内环象征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各民族大团结。

山形:代表天山,寓意为:新疆地域特色;校名精神化;天山师生具有天山雄伟、峻拔、顽强、执著、博大、包容的精神与特性。

花形:象征着学生要做到“五爱”:爱党、爱国家、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学校。

TS:天山二字汉语拼音首字母,是校名的缩写。

第五十六条 校歌校歌为郎涛作词、沈佳丽作曲《满江红·巍巍天山》。

第五十七条 校庆日每年教师节为校庆日。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学校董事会决议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董事会决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可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应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交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政府投入资产,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学校的剩余财产移交国家,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了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董事会或校委会成员提出动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2/3以上董事审定同意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公布后生效。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违反本章程。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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