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学院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500元/年。
7.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人每年生活补助3000元。
8.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和集体户口)就读本院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一奖”政策,即免住宿费1000元/生/年、免教材费7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3000元/生/年,同时每学年考试合格后,按照学费的60%给予2280/生/年奖学金。
9.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新生享受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10.对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并按照平均3000元/年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注:以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相关高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实施。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阿老师、李老师
招生信息网:http://www.xjshzzy.com/zs
学院网址:http://www.hmzyedu.cn
电子邮箱: hmzyzjb@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