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以及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771-3210709),接受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第五章 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机制:
1. 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统考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4000元(8000元/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学校奖学金等奖助项目,每年享受奖助学金的在校生比例超过35%,个人所获奖助学金金额一年最高可达一万元以上。
3. 设立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600多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专升本”的政策,我校可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为同年级同专业毕业班学生人数的18%,升入民办本科高校或独立学院的学生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放宽5%。
第十三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1.学校官网:http://www.gxdlxy.com/
2.招生办电话:0771-3217882。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