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州南方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
序 言
广州南方学院是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转设而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山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广州南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造就英才、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追求卓越,特色发展,致力于将学校建成部分学科水平国内领先、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和履行办学职能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南方学院(简称南方学院),英文名称为Nanfang College,Guangzhou (简称NCG)。
学校中英文全称及简称为广州南方学院专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学校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882号,邮政编码:510970。
学校网址:http://www.nf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学校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四个服务”要求。
学校坚持“学科专业知识传授、核心价值观传承、能力素质养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以全日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以管理学为主干,构建管理学、经济学、医学(护理学)、文学、艺术与工学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发展与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交叉的商科、工科和社会短缺的医科;将专业教育、思政教育、通识教育和成长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公民素质和健全人格、专业基础宽广、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实施完全学分制、自由转专业、全程导师制和精英人才项目,培养适应个性发展和社会发展完整的适用性人才;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努力将学校建成现代大学管理体制完善、大学文化特色鲜明、位居国内一流的民办大学。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真理、忏思、拼搏”。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5日。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辅以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实行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教学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校学科门类、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论证。
第十三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开展通识教育、全人教育,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引导学生综合发展。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学校分阶段、分层次选拔优秀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精英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开办继续教育,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发展,校办产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努力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推荐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及管理监督机制。
(二)保障学校依法依规和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保障学校董事会、董事长和校长依法依规和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
(四)保障办学经费结余遵循国家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
(五)保障学校利益,提供学校办学资金,保证公益性办学和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及提升,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六)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从学费收入提取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金额用于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从学费收入提取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金额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权负责学校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职能部门,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二)全权负责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全权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和校园建设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校章程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决策权。
学校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之规定行使职权,组成学校领导班子,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提名的代表、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和副董事长1人。
举办者推荐3名代表为董事,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3人为董事,另由举办者聘请1名社会知名教育专家任独立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然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董事会予以罢免,董事缺位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和任免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抄报广东省民政厅。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用或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聘用校长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清算等重大事宜。
(四)审议决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和薪酬标准体系。
(六)审议决定学校年度预决算。
(七)审议决定学校投融资等相关事宜。
(八)审议决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审议决定学校有关其发展建设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校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校长、副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校长任期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校长、副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校长、副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权负责学校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组织拟定学校阶段性发展规划,报学校董事会审定。并依据审定后的学校阶段性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董事会批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学校董事会审核。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组织制定有关学校运作和人、财、物管理的主体制度,其中有关学校薪酬标准体系和预算管理的制度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其他制度报学校董事会备案。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校长、书记办公会议,推动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校长、书记办公会议纪要报学校董事会备案。
(五)按照审定后的年度预算经费额度,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董事会审批或备案。在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负责日常运营经费审批和二级科目以下的预算经费调剂审批。审批学校运营费用、大中型维修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基建工程费用中单项经费在200万以下的合同及付款;预算执行完毕后组织编制决算报告,报学校董事会审核。
(六)提名副校长人选,报学校董事会聘任。
(七)组织制定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年度编制计划,聘任学校其他各级职员和教师,决定其薪酬事项,报学校董事会备案,对聘任的教职员进行考核管理,实施续聘、解聘和奖惩。
(八)审批学校年度预算内的资产采购事宜,负责学校资产配置和管理;审议资产处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审批。
(九)组织实施审定后的投融资方案、人才引进方案等,实施结果报学校董事会审核。
(十)依照审定后的学校办学规模,参照办学条件,制定学校年度招生申报计划,报学校董事会备案。
(十一)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广州南方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制度组建和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并予以监督,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证政治方向,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应大力推进党员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董事会和校长、书记办公会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学校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机构,按照董事会职权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如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或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四)董事会会议的议题,由学校或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会前与董事会成员商榷后确定。
(五)凡由学校提出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学校必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事先进行充分调研、分析论证和评估,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六)对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的议题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会议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七)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八)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2、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清算等重大事宜。
4、审议决定学校发展规划。
5、审议决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和薪酬标准体系。
6、审议决定学校年度预决算。
(九)董事在董事会的集体决议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十)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时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十二)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成员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长、书记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校长主持下,主要研究处理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后勤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评估,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会议成员包括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财务总监。学校校长助理、办公室正副主任、发展规划与制度建设办公室主任等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十四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五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十六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党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拟订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四)审议、决定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财务资产、校园管理、基建后勤、行政管理及附属学校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决定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晋升、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重要人事政策,审议拟定全校性教职工收入分配、薪酬待遇和奖惩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
(六)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招生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校风学风、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议决定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八)研究审议各专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
(九)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包括政治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需要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校长、书记办公会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校长、书记办公会议事细则》履行职权。
第三节 学校监督机制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教师代表各一人组成。
监事会中的行政部门代表和教师代表由各行政部门、教学部门推荐人选,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 监事不能兼任学校董事、主要校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履行职务时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学校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按照监事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四节 学校运行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有效运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并设立若干常设委员会,进行协调、决策、咨询、指导,促进组织高效运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组织结构和常设委员会设置如下:
(一)学术组织设立: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
(二)管理组织设立: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
行政部门。
(三)教学组织设立: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
共产党总支委员会。
系学术分委员会。
系(部、中心)办公室。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工会委员会。
共青团总支委员会。
(四)民主管理组织设立: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群众团体组织:
工会委员会。
共青团委员会。
校友会。
第五十五条 常设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运作的基本规则:
(一)各常设委员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与咨询的重要机构,归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向校长报告工作,为校长行使管理决策权提供依据和建议。民主管理组织和群众组织由学校党委领导。常设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由校长、书记办公会议审定,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为确保常设委员会高效运作,各常设委员会应由5—1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各常设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常设委员会成员人选应以本委员会的职责及专业所需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各方代表。各常设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校长提名并经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学校任命;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各常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不设专职成员)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五)各常设委员会依照学校章程和委员会章程履行职权。
第五节 学术组织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部。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教学部门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学术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二)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5-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三)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在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1.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于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的机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部。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研究、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对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及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二)研究、审议学校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资源使用、教学质量监控、教研教改等教学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践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审议学校师资培养规划和培养方案,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校内各类教学奖项,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教学奖项。
(五)指导本科质量工程建设工作,审议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对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和结项进行评审。
(六)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七)研究、审议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监督和指导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审议教学事故认定、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中的争议。
(八)监督和指导教学工作常态评估、上级部门开展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评估、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报送等工作。
(九)学术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职称评聘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职称评聘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对全校教职员进行职称评审的推荐、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职称评审工作,包括制定及修改学校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和学校职称评审条件,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部。
职称评聘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职称评聘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并推动实施。
(二)负责学校初级资格的评审和中级资格的认定,负责学校中高级资格评审的推荐工作。
(三)负责制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四)负责学校晋升高一级资格人员的职务聘任审议。
(五)负责审议有关低职高聘、高职低聘人员的资格。
(六)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对各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提供咨询与指导。
(八)学术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的机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部。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校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术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职权、职责如下:
(一)讨论确定学校有关学术评价的机制、标准和方法。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三)负责校内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评审、认定。
(四)对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科研奖项提供咨询意见。
(六)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术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评估工作及确定相关学位标准的决策、审议与监督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行使职权。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部。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议事规则按照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职权、职责如下:
(一)审议通过学校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教育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组织授权学科专业的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工作。
(五)审核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学位教育工作的其他事宜。
(七)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六节 管理组织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是学校人力资源、薪酬工作的评估、咨询、决策与监督协调机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委员会由5—7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
(二)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由各教学、行政部门推荐人选(人员可以是校内教职员,也可以是校外专业人士),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校长任命产生。
(三)委员会委员由熟悉人力资源与薪酬业务、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心健康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四)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十一条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提出保障学校战略目标实施、持续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员工队伍的方案。
(二)对学校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开展专项调研,组织制定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相关方案。
(三)定期就有关教职工的职位体系、薪级体系、福利政策进行评估,并向校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可行性方案,以确保薪酬和福利政策公平合理并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
(四)定期就学校领导薪酬福利制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学校领导薪酬政策》调整方案。
(五)向学校推荐各类杰出人才及专家人选。
(六)审议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和基层单位的人事工作方案,监督、指导、推进和评估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作情况。
(七)对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财经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在校长、书记办公会授权下开展工作。财经委员会围绕学校发展目标及学科建设需求,秉持公平、公正、灵活、效率、节约的原则,在董事会批复预算范围内,制定学校重大经济政策,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广州南方学院财经委员会章程》履行职权。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财务部。
财经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财经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组织及成员产生办法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设成员11—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委员会成员中,财务总监以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研部、校园管理部、发展规划与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或代表各1人,是财经委员会的自然成员。
(三)各教学部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一名教师代表与教学行政人员代表(教学行政人员代表包括教学部门正副负责人与两办主任)作为候选人,由上一任财经委员会成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出3—4名教师代表和4—5名行政人员代表,校长、书记办公会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进行审议,审定拟聘任委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四)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五)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选连任。小组成员作为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的,如因岗位或职务变动,小组成员相应调整。
第七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具有重要财务影响的财经工作制度、原则和事项,并报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评估分析学校各项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将到期的政策提出修订方案,提出新政策制定建议和意见,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审议学校科研经费政策制定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等,报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审议学校重大战略举办者案、战略增收建议和融资方案,报董事会和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审议经营性资产管理与处置事项,重大事项报董事会和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二)审议学校二级单位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提交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审批;监督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中对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警;审批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具体预算调整事项,并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本年度的预算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审议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议学校各部门申报的新增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审批学校已设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调整事项。
(四)审议其他需由财经委员会审议的财经工作事项。
行政部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高校内部管理规则和科学精简、权责明晰、运作高效的原则,设置和撤并行政部门,调整行政部门业务范围。
第七十六条 行政部门的性质、组成及运作的基本规则如下:
(一)行政部门是学校内部的日常管理执行机构,归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向校长报告工作,为校长行使管理决策权提供依据和建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行政部门实行定岗定编管理,一般设置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副主任)1—2名、职员若干名。各级管理岗位人员除了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各岗位人员通过公开竞聘产生,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三)行政部门运作的基本规则:
1.行政部门实行部长(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2.行政部门应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下设科室,科室下设岗位。
3.科室负责人直接对部长(主任)负责,向部长(主任)请示汇报工作;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向直接主管请示、汇报工作。
第七十七条 各行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制订部门主体制度以及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报校长、书记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颁布执行。
第七节 教学组织
第七十八条 教学部门是以单一学科和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及学科发展实际需要,积极组织教学部门建设。学校逐步扩大教学部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八十条 教学部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负责制订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门内部运行和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部门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部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负责部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部门档案建设与管理,定期更新教职员档案信息,对涉及单位发展的重大事项做好台账登记和材料收录。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教学部门设正职负责人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副职负责人。正、副职负责人由学校校长聘任,并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教学部门正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管理工作,实行正职负责人统一领导、副职负责人分工负责、相关人员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事务管理公开机制,教学部门正职负责人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十四条 教学部门实行党政联席会工作机制。教学部门党政联席会是行政管理工作决策机构,由教学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和党的组织成员组成。教学部门正职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作出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决定,处理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教学部门党政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八十五条 教学部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本部门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八十六条 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是为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八十七条 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教学部门依法设立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校和本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九条 教学部门依法设立共青团总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学校党委、团委和部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共青团的教育、管理等活动。
第九十条 教学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八节 民主管理组织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涉及全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的重要机制,是建立、发展学校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方式。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和学院(系、部、中心)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系、部、中心)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监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劳动人事关系。
(四)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群策群力,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建议权:审议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各类奖金、各项生活及工作补贴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审议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向学校董事会或校长提出表扬、批评、嘉奖和任免建议;通过教代会代表提案、教代会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年度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在教代会休会期间,代表教代会行使职权。
第九十八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活动。学代会代表学校学生的意见,对学校全体在校生负责并受其监督,维护学校学生的权益。
第一百条 学校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实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系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办学宗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管理工作。
(四)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节 群众团体组织
工会委员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代会)是学校工会组织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发展学院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代会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工代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年度工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工会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小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
(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成员。
(八)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工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实行校和学院(系、部、中心)两级工会组织体制,校级工会组织对系(部、中心)级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行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会人员编制,按全部教职工工资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拨款,并根据“教职工之家”建设和工会重大活动的需要,提供设施、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经费补助。
共青团委员会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团委设置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若干名。学校团委委员由共青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团委向共青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每年召开团员代表大会,进行团委换届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共青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全省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和学院(系、部、中心)两级共青团组织,学校团委对学院(系、部、中心)级共青团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并指导学生会的工作。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广州南方学院(包括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及进修班、培训班学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誌纪念。
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设立广州南方学院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友享受以下权益:
(一)学校优先向校友及其子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服务。
(二)学校应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要求,优先推荐各类毕业生,优先转让科技成果。
(三)学校向校友开放图书馆、博物馆等馆藏资源,应校友要求可为校友办理学校图书借用卡。
(四)在校友返校日和重大聚会时,优先向校友开放教室、档案馆、校史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活动场所,为校友开展聚会活动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五)校友可优先和学校开展科研合作及科技转让。
(六)对于特困校友的子女入学可按学校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学杂费,优先提供助勤工俭学机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已签订一年及以上聘任聘用合同,并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制度,优化人事和劳动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员有关人事、劳动关系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学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接受主管部门和举办者通过专业机构、组织对学校发展进行评估。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以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以利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监督,帮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合力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践基地以及联合培养学生,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全面推动协同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创新强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多渠道接受社会捐赠,扩大办学资金来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办学经费和学校资产进行管理,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遵循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上级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截至2020年8月31日,学校总资产为16.45亿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私分、侵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其他事项的,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一百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还学校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委托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起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备案,抄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修改方案经学校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董事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自上级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