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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长春人文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春人文学院始建于1988年,经历了吉林国际语言文化学院、吉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等办学阶段。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长春人文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名称 、地址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举办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中文:长春人文学院
英文:Changchun Humanities and Sciences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按《吉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学校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邮政编码:130117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第二章 办学宗旨、形式与规模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培养德智美体劳全面发展,专业知识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办学形式和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未来将开展专科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办学规模:本科教育稳定在12000人(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除外)。
第九条 专业设置: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新文科、新工科、新医科建设为指导,结合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特色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设置专业。
第十条办学理念:“成功教育”其核心是“人人皆能成功”。 既学校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服务。
第十一条 校 训:勤奋 开拓 自强 育才
第十二条 学校定位: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学校。
第十三条 办学特色:以福祉教育为特色,构建文、理、医、经、工、艺、法专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吉林省鹊源国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六条 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享有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十七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的构成,推举董事会成员。
(三)对学校的运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保证对学校投入的资金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学校规模,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三)制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
(四)按规定和工作实际聘用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六)对学校财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培养学生自制力、责任心、真确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使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四)实行奖惩制度,促进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董事会及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具备高等学校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对学校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不得挪用学校资金。
(二)不得将学校资产、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校利益;未经举办者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学校利益,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给学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认真行使学校赋予的权利,保证学校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教育政策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无故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低于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场合,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身份和立场。
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由7-9人组成,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书记、学校校长、教职员工代表等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组建校级领导班子,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
(三)确定教职员工薪酬标准和奖惩事项。
(四)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方案。
(五)审核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考核校长工作。
(八)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及变更学校形式。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可临时召集董事会会议。
举办者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学校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提议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批准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的半数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人数不足半数,应将该事项提交举办者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做出决议,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二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廉洁奉公,求真务实。
(二) 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协作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善于团结同志。
(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
第四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决议;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二)主持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落实。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教学计划。
(三)拟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核批准专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管辖以外的其他教职员工。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有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每学年应向董事会报告学校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发生的重要情况、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校长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聘任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认真履行职责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学术梯队建设方案;受理学术争议;组织学术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进行学位审核与评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教职工薪酬体系和奖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院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具体实施主体,院下设系或教研室。
第五十条 加强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保障教育水平的提升;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
第五十一条 建立校内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以学校督导、院级领导、学生三方对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计划完成、课堂教学、课后辅导、教学改革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创造和谐校园。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至少有1人由学校教职工中推荐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四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本单位的董事、校级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发现董事,校级领导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改正。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春人文学院委员会。党委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一)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组织发展,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
(三)党委书记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参与学校的干部选拔、人员聘任等重要人事变更的考核和监督。
(四)做好统战工作,加强党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领导学校依法办学,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六)董事会交付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行党内纪律检查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和学院的重要事项均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学校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校长和党委书记主持,研究学校重点工作、通报学校重大决策。会议成员由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处负责人参加。
(二)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院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共同研究确定。副院长、副书记、院内各系主任参加。
(三)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决策的事项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学校工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权利。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教职员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听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各级团组织,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是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权利:
(一)倾听和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倡健康向上的学风和校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指导学院的学生社团活动。
(三)参与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和调节工作。
第九章 财务制度、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总额87753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总额为77400万元;吉林省政府财政性扶持资金1230万元人民币;学校办学积累净资产4054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投入资金总额5026万元。没有社会捐赠。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据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用途合法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章 教职员工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依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制定奖惩办法,对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行政职务晋升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等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要求: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二)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三)维护学术民主,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八条 教职员工申诉制度和渠道:
(一)学校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律检查和监察办公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讨论申诉案件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对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人得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五)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为学校对该事项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九条 在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本科生学制4年,学生修学期满,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四)按学校规定和程序,入学后的第二年视学习成绩可以重新选择专业。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对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学、管理、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制度和申诉渠道:
(一)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该复查结果为学校对该事项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由三个人字形叠加组成的金字塔图案,代表学校以人文精神立校,师生众志成城共同攀登人生高峰、学术高峰;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八十三条 校旗上半部为白色、下半部为天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三个人字形叠加组成的金字塔图案,代表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广阔的蓝天白云间自由翱翔,象征具有无限的成长空间。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长春人文学院校歌》。
第八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1日为校庆日。
第十三章 学校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六条 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向审批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登记单位申请变更。
第八十七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长变更,由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十九条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报主管部门审批:
(一)举办者决定终止办学。
(二)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教学活动。
(三)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六)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情形需要终止办学。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 应退给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员工的薪酬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清偿学校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写出清算报告,报举办者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和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要求进行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校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的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