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院前身为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设为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健康发展,实现学院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简称“兰科院”。英文名称:Lan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LCIST。
第三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海河街6号,邮编730300。学院网址:http://www.lcist.cn。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院将按《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进行法人分类登记。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或院长担任。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院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学生为中心,依法治校,高质量办学,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
(一)发展目标定位: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工科优势,逐步发展新工科、信息产业等专业,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等全面发展,力争把学院建设成西部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二)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拓展普通专科和继续教育,适度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促进学院办学层次与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三)学科专业建设定位: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自身办学优势,坚持以机械类、自动化与电子信息类、信息与通信类、土木类等工科专业为主,经、管、文、理等多学科相关专业协调发展,为地方工业、信息产业及“一带一路”信息港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甘肃,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基础理论实,实践能力强,职业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办学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院校训:求是、砺志、笃行。
第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自主设置二级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管理服务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等,并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2000人。学院截至2020年9月21日,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规模达10.04亿元。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总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学校固定资产值11.34亿元。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要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相关资助金。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对于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晋升、评优及学习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培训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举办者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办学。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通过理事会依法办学,行使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申请举办学院过程中,依法提交学院章程。
(三)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理事会成员。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法人资产。
(五)作为学院举办者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七)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三)提供学院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
(四)维护法律赋予学院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院发展。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各类事项,并及时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交流及国际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二)根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校内学科专业比例,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主动申报学位授权点。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学院职称评聘权限自主评聘教师职称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合格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符合条件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
(二)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治理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学院理事会成员5人,其中学院举办者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理事长候选人1 人,经理事会选举决定;学院院长出任理事1人;学院党委书记出任理事1人;学院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1人;学院在过渡期内(从国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开始,至以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名义招生的学生全部毕业为止)原举办高校推荐理事1人,在过渡期满后,原举办高校理事退出时,增补理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应通过该缺额理事的原推荐方式增补,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在任期中补选的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理事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会工作人员整理存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申请变更学院举办者。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产生: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职工监事各一人,其中监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应列席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院财务情况。
2.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3.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经监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学院院长的报告。
4.向学院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5.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6.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7.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代行职权;需要监事会授权的,由监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
1.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享有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3.享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4.享有调阅学院档案、文件或约见学院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5.享有参加学院重要活动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义务
1.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和遵守学院章程。
2.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
3.不得开展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
4.不得泄露学院涉密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党群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学院党委由7至9人组成,党委书记由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委选派,副书记、党委委员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委员与党员院委会成员可以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学院理事会、行政一起对学院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中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设书记1人,委员4人,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上级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5年。
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等,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有关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领导下,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节 院长、党政联席会和院委会
第五十五条 学院院长人选由举办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推荐,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一般任期四年。学院设副院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由院长提议并经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六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学院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五十七条 院长人选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十八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经理事会同意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院长因故暂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和院委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持,重大决策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属于行政范围的由院长签发,属于党务范围的由书记签发。院委会是学院行政执行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等组成,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理事会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节 学院治理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名单。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提出异议的申诉。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为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充分论证,经学术委员会、院务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院发展定位及办学特色、优势和基础,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本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
(三)组织开展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拟定本院专业招生计划和教师招聘计划,负责本院师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用好学院预算给本院的办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组织开展本院创新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制定本院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教职员工的绩效考评。
(八)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基层学术组织的建设。
(九)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是本院党政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等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内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讨论决定本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免。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和监督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院师生员工和党(团)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文化建设。
(五)负责掌握本院师生的思想动态,把握舆情导向,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秩序。
(六)领导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院有足额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七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财政专项拨款。
(三)学费和住宿费收入。
(四)学院的办学积累。
(五)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在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有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制定年度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学院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和学院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国家规定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基本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后勤保障机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学院将逐步推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八章 校友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友是指如下人员:
(一)在学院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涵盖学院全办学历史)。
(二)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和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三)经学院校友理事会批准并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和爱护学院的声誉。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院系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对为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或团体,授予其荣誉称号。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院院徽、院旗: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并规范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院院歌:为2012年由盛鸿斌作词作曲创作的《工程师摇篮之歌》。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22日。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理事会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条 学院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外,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