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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转设为珠海科技学院的函
www.jiuxianfresh.com 2021-03-1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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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技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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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是2004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11月30日,根据吉林大学与珠海市华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大学与珠海市华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协议书》,双方在原学校基础上合作举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合作双方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学校不断发展壮大,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2020年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教育部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更名为珠海科技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珠海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Zhuhai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ZCST。

学校法定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安基东路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珠海市华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院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和增进社会效益。

学校办学宗旨是努力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贡献,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一流的创新性应用型民办大学,为国家、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是珠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校校训:爱国、勤奋、和谐、创新。

第八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开展国际合作办学。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修业年限的规定。

开设的主要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学科专业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30000人左右,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珠海市华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荐产生学校理事会成员不少于4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1人,推荐独立理事不少于1人;

(二) 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对学校的建设、发展、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帮助学校实现战略规划目标;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理事会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校章程接受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以校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二级学院的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和咨询。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由9人组成,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独立理事、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当成员出现双重职务身份时,以实际人数为准。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正式离任后依法定程序对其理事资格予以免除。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副理事长由德高望重的教育专家担任,也可由校长担任。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因故提出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按该名理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理事。继任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届满为止。

第十八条 独立理事对学校及举办者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理事是指不在学校担任除理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理事。

独立理事应由德高望重的教育家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向上级党委推荐学校党委书记候选人,校级行政领导班子随理事会换届相应进行换届,党委班子按党组织规定换届;

(三)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

(六)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七)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学校基本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决定学校教职工的人员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理事会章程,具体规定理事会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全面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或授权副理事长签署)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的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议修改学校章程;

(七)学校运行过程中,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发生资金短缺,经理事会授权根据实际需要筹措必要资金;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职权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学校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擅自转移学校资金(按章程规定履职除外);

(二)未经学校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擅自将学校资产抵押担保、转让或采取其他可能使学校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害威胁的行为。

上述限制条款亦适用于副理事长和其他理事。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监督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并受理事会或理事长委托,处理专项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会秘书长一人,对理事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协助和服务各位理事参与理事会的有关事项,并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会秘书长应事先收集汇总理事意见,由理事长决定会议议题,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经全体理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理事本人应当参加,不得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

理事会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理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理事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多数通过,讨论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审定签发。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节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珠海科技学院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下级党组织。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保证。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理事长、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学校发展,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学校的理事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政治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与监督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学校理事会健康发展各项事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选聘。

校长任职条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开始时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汇报;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草拟和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拟定或修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拟订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校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四十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理事长批准后暂行委托1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理事会做出决议。

第四节  党政联席会

第四十一条 为完善学校的决策机制,提高学校领导的决策水平,学校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工作,决策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问题,确保理事会各项决议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方式。党政联席会议由理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组成。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第四十二条  副校长、中层负责人人选,必须经学校选拔程序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回避制度。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学校财务、人事、二级学院院长等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下属之间不应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成员、校级领导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举办者委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监事长由举办者委派代表出任。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随理事会换届相应进行换届。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理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理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制定工作规则。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取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章  内设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高效、精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职能管理与服务机构,推行职业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业务单位,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和学术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由学校决定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校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有关事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发展委员会,负责对教育政策、战略规划、改革大计、品牌建设、内部体制、学科专业布局及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建议和方案。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

发展委员会由特邀的著名高等教育专家、科学家等组成。

发展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则。

第五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地方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学科专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专业。

学校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珠海市产业发展需求,提前做好学科规划布局,为驱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申请招生指标,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规定程序择优录取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保证质量、严格要求的原则,逐步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基本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者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将加强与国际著名高校的合作,紧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交流往来,深化与港澳地区高校的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建设,不断提升办学影响力,稳步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综合素质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团委、学生代表大会和社团组织,并制定相应规程,依规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为校友的终身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选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和安保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安全监督审查机制,保证财经运行安全。

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由校长组织草拟,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逐步提高教职工的待遇。

第八十四条 截止2020年5月31日,学校总资产评估值为261723.8万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债权债务由学校承担。

学校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资助和奖励经费、社会捐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开源节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资源主要用于计划内学生的培养,为避免影响计划内学生的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学校在对外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时,原则上主要利用第三方资源,与第三方合作,并相应收取管理费,学校不自行办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勤管理,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方便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积极建立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原则上不直接经营后勤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维稳体系。

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通过后申请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或核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时。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学校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清销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社会机构、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利益相关方等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学校理事、校长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经费,从学校年度预算中列支,用于学校的应急开支、战略发展、困难教职工的帮扶、特聘教授的资助等。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遵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十八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理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并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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