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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转设为天津传媒学院的函
www.jiuxianfresh.com 2021-03-1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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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传媒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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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天津传媒学院。英文名称:Tianjin College of Media & Arts。简称:天传,英文缩写:TCMA。

第三条  学校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盘山大道68号;邮政编码:301901;学校官网: http://www.tjtwy.cn/。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为北京歌德永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主动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求,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传媒与艺术专业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力、特色突出的民办高等艺术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定位:传媒与艺术类高等学校。

第八条  培养目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传媒与艺术专业人才。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时发展艺术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6000人。

第十二条  学科与专业建设:

学科专业定位是以艺术学科为重点,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从学校实际出发,构建以影视传媒类专业为主体、艺术学为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传媒与艺术“一体两翼”、互为支撑的格局。开放式办学,多样化培养,凝练学科方向,培育办学特色,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传媒与艺术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体制: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标识

(一)校训:修德、养慧、精艺、至善

(二)校徽:独角兽

 

(三)校歌:因梦而来

(四)校庆日:10月28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学校党委,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办学,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三)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及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抓好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负责学校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握学校正确的宣传导向。

(五)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六)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把好政治关。

(七)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

(八)密切联系群众,及时解决好师生员工中的矛盾,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九)负责党务干部的选任管理,搞好学校党的组织建设。

(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北京歌德永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对学校人、财、物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面育人、特色发展、内涵建设、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为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构建和谐校园,办高水平有特色的传媒与艺术类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以提高质量为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按照“质量、人才、规范、创新”的八字方针,细化管理,强化督导,从应用创新和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两个方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创新创业教育,促进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 实现科学研究成果的利用和转化。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国家和地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实行艺术教育与社会接轨、与时代接轨、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接轨的办学思路,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设董事7名,其中董事长、校长及其他董事5名,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各1名。董事长由北京歌德永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除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之外的董事由举办者委派产生,出任董事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时,董事会可作调整或补充,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批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发展规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和薪酬制度。

(八)决定增加或减少学校开办资金。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年度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经董事会批准,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依照校规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负责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学校董事、校长及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根据董事会意见决定是否连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的决策由董事会会议作出。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董事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形式授权其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向,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董事会会议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校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批准学校发展规划。

(五)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决定增加或减少学校开办资金。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事务决策的基本方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其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研究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日常沟通和协商决策的重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院级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院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二)审议教师职务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三)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四)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辅、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与拟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教职工的薪酬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未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和依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兼职人员、客座教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经审计,截至2020年7月31日,学校资产总额为71429.73万元,净资产68618.91万元,其中,举办者北京歌德永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实物、资金的形式向学校投入43666.72万元。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和奖励、融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据国家规定对外进行投资、融资和项目合作,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对外投资不得使用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社会捐赠资金。

第六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包括备用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指导和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分立、合并等变更事宜,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按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的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仅用于托管学生的管理和毕业事项用章;学校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设立,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经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准并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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