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科技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湛江科技学院章程
湛江科技学院由原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转设而成。学校创办于1999年,2006年被批准为独立学院,2011年获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基本状态评估,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湛江科技学院。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秉承“守正敏行”校训,培养立足粤西地区、扎根广东,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北部湾城市群、主动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湛江科技学院;英文名称:Zha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学校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学智路2号;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教育城新坡路1号。
学校网址:http://www.gdcju.edu.cn。
第三条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城市群特别是湛江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建设高水平民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发展目标:按照“紧跟产业调整专业、融入企业联办专业、依靠行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思路,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经过5-10年的努力,学校经济学类专业、金融学类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具有明显优势,语言、艺术类专业具有自身特点,“新工科”专业具有良好态势。初步构建起学校的发展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同步、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主导产业相适应、学校的科技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技术需求相衔接、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区域所需的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要求相匹配的事业发展新格局。实现学校在国内民办高校中有一定影响、广东有重要地位、粤东西北地区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发展目标。
学校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为主体,文学、艺术学为两翼,以教育学为重要补充的多科性学科门类,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一)办学层次:以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为核心和主体,创造条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国际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二)办学定位:建设区域性、应用型、国际化,具有鲜明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特色的高水平民办本科院校。
(三)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四)办学规模:到202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控制在25000人左右,可根据上级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普通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生、大专毕业生。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校训:守正敏行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湛江寸金教育集团。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董事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学校应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学校董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9人,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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