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兰州工商学院章程
序言
兰州工商学院前身为2000年3月经原甘肃省教委批准成立的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04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第一批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2012年获批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5月,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学院校名由“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更名为“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2021年1月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兰州工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兰州工商学院,简称:兰工商。
学院英文名称: Lanzhou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英文缩写:LZTBC 。
第三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68号,邮编:730101。
学院网址:http://www.lzlqc.com。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完颜弟、陆兆兴。
第五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院,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 学院层次:学院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院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坚持需求导向办学原则,以机制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内涵发展,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民办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以新的机制和模式探索和实践高等教育办学创新之路。
第八条 学院定位: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基础扎实、专业过硬、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培养目标,立足甘肃,面向西部,发展优质本科教育,突出办学优势和特色,培养优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科门类: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形成以“经管类”学科门类为主,经、管、工、艺、法、文等学科门类相互支撑、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总体布局。
第十条 学院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近期办学规模保持10000人左右,远期办学规模13000人。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总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学校固定资产值为7.32亿元。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全部举办者、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11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常务董事办公会,其成员由举办者组成,常务董事办公会对学院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办学指导思想。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聘任或者解聘由学院院长提名的学院副院长。
(三)审定、修改、解释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它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会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
4.制定、审议学院发展规划。
5.审核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法律或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七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的教育工作者担任。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二)保障学院的安全、稳定,有序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院具体规章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六)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员,实施奖惩。
(八)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学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稳定问题负有责任的。
(四)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五)由于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其它应予免职的情形。
院长提出辞职,应提前六十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院长有营私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即时解聘。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多数通过原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成员,1人是教职工代表,另1人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举办者或职工大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日期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院利益,若给学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监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党、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兰州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本着精干、廉洁、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院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党的组织工作,发展工作。
(三)参与学院决策机构,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四)参与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负责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包括各系、教学部、中心)。教学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监管,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效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注重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条 学院重视科研工作,积极鼓励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的监督管理;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它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取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应届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名单。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通过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及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及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校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对于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按照学生手册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社会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社会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实施财务管理。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的主要职能。
第七十二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院、系(部)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七十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师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师生生命安全教育、传染病教育、毒品教育、防溺水教育等。
第七十四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校友会
第七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包括曾经在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七十七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院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建言献策、捐赠回馈等方式支持学院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增强学院实力。
第十章 学院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徽。
第七十九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9月26日。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名称、层次及类别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报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依法终止:
(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其它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妥善处理教职工的安排等善后事宜。
第八十三条 学院终止前,须由学院自行组织或在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设立时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商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