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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转设为山西晋中理工学院的函
www.jiuxianfresh.com 2021-03-1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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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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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山西晋中理工学院

学校简称:山西理工

英文名称: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创业街83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进行选择及登记。

登记机关:学校登记机构为山西省民政厅,注册资金以法人登记证书为准。

学校依法享有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山西大任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宗旨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山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总目标,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进课堂教学方式,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开展继续教育,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生教育。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8000人左右,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可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三晋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听取学校董事会和学校报告。

(四)推荐校长人选。

(五)依据章程规定的权利与程序,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教育政策;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根据授权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的指导与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9人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转设过渡期的董事会按照转设过渡期合作协议所规定人员组成。转设期结束后,原举办高校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董事会。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成为董事,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董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形式可以为书面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简单事项的表决可通过非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方式,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障决策的合法、科学,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召开董事会议,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三)国家和山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处理的重大事项。

(四)聘任或解聘董事、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六)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八)审定学校机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九)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十)处理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从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及总会计师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监察、督导,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常务副校长1人、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工作分工行使职权。

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人选。

按照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六)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八)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讨论、部署、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学习积极性。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突出“主体教学”特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按照规程制度运行。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考核、审定和资议下列学术事务: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

(二)全日制学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鉴定等。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学术队伍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定,涉及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等纠纷的调查、裁决等,涉及学术研究中学术伦理的判断等。

(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审定和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章 学校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山西晋中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上发挥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设书记1名,按照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文件规定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建工作经费等保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九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学校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条  学校从校外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将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经审核并注册后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进步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等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实行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当前学校的资产总额为8.12亿元。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财务管理。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校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培训等。

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名称、层次及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依法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审批机关收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学校印章、注销登记后,学校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效力及修订

第七十三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种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订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的。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学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订的。

第七十五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修订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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