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博文科技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兰州博文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兰州博文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甘肃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校前身为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转设为“兰州博文科技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兰州博文科技学院,简称博文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
Lanzhou Bowen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薇乐大道311号。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甘肃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的办学思路,培养思想品德优良、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素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
类别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向上拓展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其它类型教育。
学科定位:以工学为主,文、理、经、管等学科相结合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专业体系,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申报开设新专业。
服务面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交通。
第七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暂定12000人左右,未来将结合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总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学校固定资产值10.23亿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5人,包括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2.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3.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聘任和解聘院长。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
2.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4.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董事会依据院长提名决定学院副院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四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学院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 根据学院编制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主持院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院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和审议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院长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出资人代表各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职称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珍惜和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共甘肃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副书记、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委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干部的教育、监督与考核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化教育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规对修满学分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不断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倡导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办学积累、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九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学院重要事项变更
(一)学院在作出举办者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分类选择登记变更、章程变更等重大决策前,要认真进行风险研判,研究制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安置办法,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各项待遇,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连续,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各方意见。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等事项的变更,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第六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一)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二)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院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博文科技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