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一、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各科类各专业的预录取和备录取人数确定方法
注:1.“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指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
2. 计算数值的小数位四舍五入。
五、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高校专业(类)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高校专业(类)作为录取结果。符合条件的考生最终将被一个专业拟录取或备录取。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六、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院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最终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网(http://jdzsw.xihuju.com)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普高招生考生录取办法
一、普高招生考生录取总分(满分460分)=学考科目折算成绩(按照等第折算,满分300)+ 综合素质成绩{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特长考察记分项目(素质特长考察记分满分10分)}
二、结合我院专业学习实际,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可参考学考科目的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历史、技术、政治、化学、生物、地理,经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参考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由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录取办法
一、录取总分(满分510分)=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综合素质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满分200分)+素质特长考察记分项目(素质特长考察记分满分10分)}
二、结合我院专业学习实际,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可参考以下科目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数学、语文,经单科排序后如果分数仍相同,参考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与数学考试成绩之和,如果结果仍然相同我院将优先录取具有较强职业素养及较高技能水平的优秀考生,具体评价标准由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体检
学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具体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温馨提醒: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以免影响学业。)
第九章 招生进程
第二十四条 提前招生工作进程
一、报名:3月25日8:30—4月12日12:00
二、公布入围名单:4月15日18:00前
三、缴费时间:4月16日8:30至4月19日8:30
四、网上确认及打印准考证:4月23日-4月24日
五、文化考试/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4月25日
六、首轮录取开始:5月7日左右
七、录取名单公示:5月17日-5月30日(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安排确定)
注: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请密切关注我院招生网的相关公告。
第十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令,考生应诚信参考,不得弄虚作假。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八条 咨询电话:0571—87773018 86888207
第二十九条 监督电话:0571—87773090 87772602
第三十条 招生网址:http://jdzsw.xihuju.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微信:机电招生
第三十二条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