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前先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的最低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后再按所分流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并补齐专业分流前的差额。
东北石油大学学费标准
第六章 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中国石油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社会捐助等方式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大庆校区电话:0459-6503662
秦皇岛校区电话:0335-8065200;
学校网址:http://www.nep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xxw.nep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nepu@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