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院占地面积30.3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各类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含实训车间)70个,公共、专业计算机室15个,语音室5个,精品录播室1个,网络多媒体教室146个,琴房32间,舞蹈教室3间,电钢琴教室2间,幼儿园模拟实训室1间。现有教职工274名,其中正高职17人,副高职89人,全日制在校学生5584名。
第六条 学院设有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学前教育、应用韩语、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生物制药技术、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宠物养护与驯导、畜牧兽医、药品生产技术、音乐教育、艺术设计、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陶瓷设计与工艺等专科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类收费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准确定。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