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文、赣发改收费[2017]1026号文)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入学要求,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号
邮 编:332020
咨询电话:0792-3561555
传 真:0792-3561556(办公)
学院网址:http://ndkj.ncu.edu.cn/
E-MAIL:ndkjxyzjb@126.com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