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选考科目要求按省级招生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含征集志愿)考生。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包括二级系与二级系间专业的调整)。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若在录取中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将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并与其生源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实施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奖、助、勤、免、补、减”政策,贫困家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相关助学金及“精准扶贫”相关资助,为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1119号;邮政编码:553000
区 号:0858
联系电话:8332132/8332655
传 真:6709975
学院网址:http://www.lpszy.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lpszy.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