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新生复查:新生报到后,若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学籍。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若复查中发现存在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齐鲁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号
邮 编:250200
联系电话:0531-66778290、66778289
监督电话:0531-66778366
E—mail:qlnuzhaoban@126.com
网 址:http://www.qlnu.edu.cn
第二十一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鲁师范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