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获得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资助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我校在籍一学年及以上表现优异、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茅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在籍一学年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其标准为: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当地教委(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
5.校级行知奖学金,我校在籍学术能力强,获国家级、省部级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行知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6.校级天成奖学金,我校在籍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天成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年。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
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此同时,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寒(暑)期企业“学工”实习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及生活费难题。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宝洪路4号附88号
邮 编:401329
咨询电话:023-61738008
监督电话:023-61738006
传 真:023-61738002
学院网址:http://www.cqivc.com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部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未报到者,按照教育部规定,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考生直接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