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代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缴费说明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按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进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或社会助学金。同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7-87002966,招生信息网:https://zsb.w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