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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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