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许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杂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项目: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优秀学生奖学金;(5)专业奖学金;(6)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机构资助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入学的新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配合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牡丹江师范学院,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