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教学安排,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中药学和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生。
(二)医学检验技术和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为14500元/年·生。
(三)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生。
(四)住宿费收费标准:13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缴纳的相关费用退还原则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院同意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 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卡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学生。学生办理退(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实行多退少补。
(四)学费和住宿费退费程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工处、教务处和财资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统一汇总到学校财资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者,授予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助贷学金政策等信息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2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招生官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地址与咨询电话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530222
电 话:0771-4736166、3122309
传 真:0771-47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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