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赤峰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学院普通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赤峰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