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份和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按我校相关学籍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校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由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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