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青岛电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青岛电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邮政编码:266520
2.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招生监察电话:(0532)86703766
学校网址:www.qdfa.edu.cn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知
凡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请提前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了解报考艺术院校的有关规定。
报考我校考生请注意: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应按照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报考我校的考生,凡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简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统考,不再参加校考。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必须参加校考。所有考生须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
我校对考试作弊零容忍,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考试作弊的考生,需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及时通报,由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的报考资格,并记入其电子档案。
新生入学后外语一律学习英语。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电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