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工商学院本科、高职(专业)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进行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科、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收费标准,经抄送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各类招生信息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西安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29)63609561 63609668 63609818
传 真:(029)63609571
网 址:http://zs.bxait.cn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鹿祥路1235号
邮 编:7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