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简介
四川警察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公安厅共同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获得国家学位委员会下达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项目——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项目”,是全国第一所开展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省属公安本科高校。
学校地处四川省泸州市。校园绿树成荫,环境舒适优雅,是“省级园林式学校”。现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140余人,有由全国公安系统模范教师、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专家、公安部重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家以及四川省教学名师等组成的导师队伍,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和创新团队9个。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若干个校级重点实验室;拥有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与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图书馆馆藏图书90余万册,长期订阅国内外期刊900余种,电子期刊读物18000余种,能较好地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在67年的办学历程中,四川警察学院秉承“公安教育必须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办学理念,弘扬“忠诚为民,勤学成才”的校训精神,坚持“行业+区域”的服务面向,坚持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致力于建立警学研融合的联合教育培养共同体,创新实施“学警结合、校局合作、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训练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政法公安专门人才。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学校被誉为“警察的摇篮、卫士的熔炉、精神的铸所”。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先后在学校建立“公安部警务技战术训练四川基地”、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援藏办学点”、“全国藏区公安机关综合训练基地”、“公安部国际维和警察选拔培训点”、“四川省公安厅警官培训基地”、“四川省警察心理健康测训基地”。
2012年,四川警察学院正式开展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在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领导和协调下,学校积极与四川和兄弟省市公安部门合作,建立了警务硕士培养共同体、警务硕士校外培养基地,形成了高水平、多元复合的师资队伍。学校大力完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运行、管理与质量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培养特色,注重创新教育训练模式、内容和方法,以确保高质量地实现警务硕士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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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方向与招生计划
(一)专业方向。
警务专业,代码:035300
专业研究方向:涉藏警务管理、国内安全保卫。
(二)招生计划。
2018年,四川警察学院拟招收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2名(以教育部正式下达文件为准),其中包括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10名(该计划已下达)。不同学习方式的计划数为:全日制8名,非全日制14名。
三、报考条件
(一)系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二)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取得相应学位), 且毕业时间满2年(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日)。
(三)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事部门同意报考。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前述三项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
报名流程: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招生单位的公告要求报名。
警务硕士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报考情况确定和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已在教育部官网www.moe.edu.cn公开)及“研招网”报考须知、考试公告等。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或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