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自2019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7.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