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标准:
1、280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字媒体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工业工程、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文化产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向)、日语、英语、商务英语、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
2、30000元/学年: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家族财富管理方向)、会计学、审计学、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 (大宗商品交易方向)、金融工程、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国际商务、工商管理、创业管理;
3、33000元/学年: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财务管理(中美2+2学分互认班);
4、35000元/学年: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
5、360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中韩2+2学分互认班)、广播电视编导(中韩2+2学分互认班);
6、20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高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高职)、摄影与摄像艺术(高职)、传播与策划(高职);
7、25000元/学年:戏剧影视表演(高职);
住宿费:六人间1500元∕学年、四人间28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财经学院招生网:http://www.nbufe.edu.cn/zsb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 NBUFEZSB
招生办联系电话:0574-88052238,88052239
传真:0574-88052238
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574-8804481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
邮编:31517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财经学院授权宁波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