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按规定选送优秀专科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学校只统一安排英语课程。另外,学生可自行选修其它语种。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招生联系电话:0771—4797113、4797126(兼传真)、4797229 网址:http://www.gxufl.com/,QQ群:58985937。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