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则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