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接受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